《资源税法》规定:我国砂石矿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砂石资源税:1%-5%或每吨(或每方)0.1-5元;石灰岩资源税: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1-10元。......
8月26日,新华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全文,《资源税法》规定:
◆砂石原矿或者选矿按照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税率征收;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的正式出台,将从税率上影响我国砂石矿山开采成本。正式文件公布的砂石资源税可调动范围较此前公布的信息较大,充足表现了中央尊重各省市区砂石矿山开发的差异,是较为“人性化”的法律法规。
《资源税法》规定:我国砂石矿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砂石资源税:1%-5%或每吨(或每方)0.1-5元;石灰岩资源税: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1-10元。
相较于此前发布的《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对砂石(天然砂、卵石、机制砂石)征收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资源税——《资源税法》正式对外发布文件:
◆将砂石矿归纳到“非金属矿产岩石类”,这是和“征求意见稿”明显不同的地方。
《资源税法》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体现了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从税率的角度支持尾矿制备机制砂石骨料,因地制宜对待全国各地砂石矿开采的不一样的情况,体现了对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应了绿色协调共享发展的理念,将对我国砂石产业、尤其是机制砂石产业的绿色发展、高水平发展起到巨大的支撑作用!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一样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自然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来进行采油。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附:资源税税率